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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征收!

2020-11-10 10:13:02 字号: 分享
重磅!11月1日起,多省市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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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发布紧急通知!
11月1日起,社保交由税务局征收!

上海市: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线性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1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四川省


重点:

1、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1)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门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贺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3)缴费渠道: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室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湖南省


重点:

1、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1)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2)2020年11-1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4)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


重点:

1、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3、缴费渠道: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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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0类人可以不用交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注意: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聘用实习生

实习生尚未毕业,与学校存在归属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长会派出几名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分包商也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总包方派遣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停薪留职,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企业保留他的身份,依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二年。

因为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招聘该员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本身自己有工作,所在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兼职的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7、劳务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用人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包业务,企业员工工资由个体户工商户承担,社保只能员工自行缴纳,因此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

9、非全日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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